购票常识
   铁路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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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 车 须 知
1、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。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:儿童(含免费儿童)10千克。外交人员35千克。其他旅客20千克。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、宽、高之和不超过160 厘米。杆状物品不超过200 厘米,重量不超过20千克。     残废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。
2、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:
(1)、 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;    
(2)、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、炸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; (3)、 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(包括有恶臭等异味)的物品;    
(4)、 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;      
(5)、 规定或重量超过第1条规定的物品。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,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 
  (1)、 气体打火机5 个,安全火柴20小盒;     
(2)、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染发剂。不超过100 毫升的酒精、冷烫精;不超过600 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;   
(3)、 军人、武警、公安人员、民兵、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 弹;     
(4)、 初生雏20只。
3、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:    
(1)、 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;     
(2)、 在车内或下车站,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,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。 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、超大物品、动物,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    
(3)、 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、限制运输的物品,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,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。危险物品前方停车站处理,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。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,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没收危险品时,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。  
(4)、 如旅客超重、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,可按物品价值的50%核收运费。   (5)、 补收运费时,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。   
4、车站开展携带品搬运、暂存服务业务时,可核收搬运、暂存费。
5、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还原主。如旅客已经下车,应编制客运记录,注明品名, 件数等移交下车站。不能判明时,移交列车终点站。
6、客流量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。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,正确 交付。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,物品在5千克以内的免费转送,超过5千克时,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;但对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 办理转送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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